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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裴**,男,2001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2001091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城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裴**、王*、刘*、满*在镇平县城郊乡树下酒吧喝酒,被害人蒋**、赵**、雷**、李**在西侧邻桌喝酒,刘**、王*挑事,刘**上前推赵**、雷**、蒋**,蒋**打刘**、王*,刘**、裴**与蒋**对打,拿啤酒瓶夯,蒋**被打伤,蒋**、赵**等四人出酒吧后,在酒吧门口刘**又上前找事,蒋**追打刘**,王*、刘**、满*、裴**四人将蒋**打倒。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的头部、右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裴**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双方能积极协调和解,且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他犯罪嫌疑人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裴**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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