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单元**号。因肆意拍打车辆并对劝说人员踢踹下体、手掐脖子,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许,裴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酒店地下停车场随意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拍打,致被害人罗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奥迪”汽车损坏(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460元)。
裴某某于2019年9月8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并于2019年11月22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害人罗某某已得到裴某某家属赔偿并对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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