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裴某某于2009年9月开始经营佛山市南海区**鞋厂,该厂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就是裴某某,经营地址是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村口开发区**鞋厂。裴某某共拖欠李某某等21名员工2019年8月至12月份工资合共328302元人民币。2020年1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裴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裴某某到了责令支付期限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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