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与安徽立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装饰工程合同,承接安徽立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宅装饰工程。2018年4月份至9月份,裴凯雇佣了董某某、李某某等十三名瓦工在安徽立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从事装潢工作。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雇佣了水电工刘某某、保洁员蒯某某为安徽立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宅装饰工程从事水电安装及保洁工作。2018年11月份,安徽立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共支付给裴某某装修工程款共计152万元,此后裴某某一直拒绝支付以上工人工资,裴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并离开滁州。上述工人多次联系不上裴某某。裴某某共拖欠董某某瓦工班组八名工人共计34000元,李某某瓦工班组五名工人共计72000元,水电工刘某某工资10340元,保洁蒯某某工资3000元,总计拖欠工人工资119340元。
2019年1月28日,李某某、蒯某某等人向滁州市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滁州市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裴某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裴某某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滁州市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
2019年5月3日,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4日,裴某某支付董某某瓦工班组工资31000元、李某某瓦工班组工资62000元、刘某某工资8300元、蒯某某工资2500元,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蒯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材料、欠条、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蒯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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