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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污染环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6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明知车间外化粪池底部的雨水管道有渗漏的情况下,仍受钱某某指使,多次将存储在酸洗槽下面罐子内的含铜废水抽到化粪池内,通过化粪池渗漏的方式排到外部环境。其中,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将存储罐内200余公斤的废酸水通过化粪池渗漏的方式直接排到外部环境。

2019年12月18日,经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兰溪市**有限公司厂界外雨水窖井、厂区内西南侧雨水窖井、厂区内污水窖井水样PH值、总铜均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总铜超标10倍以上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本案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总量为人民币14500元。2020年12月15日,同案人钱某某已经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4500元,并已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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