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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九江市浔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0将该案移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九江市濂溪区九莲南路南向北行驶至昌九高速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酒精含量为93.2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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