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镇**庄**区**排**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裴某某以没有环保手续或环保不达标向环保局举报为由,对丰南区一个镇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在实施过程中,裴某某以传话的方式向多人散播“某家厂企某方面不合格,若不给他钱就去相关部门举报”的言论,致使各厂企老板私下相互告知,导致厂企老板对此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敢怒不敢言。为保厂企不受影响,厂企老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裴某某多次索要钱财。1、2018年1月26日、同年7月2日裴某某分别向孟某甲索要钱款300元和500元,共计800元;2、2018年3月份左右裴某某向孟某乙索要钱款2500元;3、2018年4、5月的某一天、同年7月28日裴某某分别向郑某某索要钱款3000元和2000元,共计5000元;4、2018年6月26日裴某某向郑某某索要1500元。裴某某向厂企老板共索要人民币98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要钱时以举报对方环保不合格相威胁的证据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裴某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无法查证属实;裴某某虽然在丰南区的一个镇散播过“如果这些厂子老板我去要钱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会去环保局举报”的言论,但其未在向对方要钱时以该言论相威胁,也未通过第三人给特定被害人传话,不足以导致对方因内心害怕向裴某某交付钱款,因此,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已将丰南区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 OPPO手机发还裴某某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