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强某某”(另案处理)与劳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社区**管理区租赁一无牌仓库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期间,“强某某”雇请劳某某负责仓库管理等各项工作、“阿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为假烟打码,还陆续雇请王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送货、搬运工作。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晚开始在上述仓库负责搬运工作。2019年8月12日2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劳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并在仓库内查获42834条香烟及打码机、作案车辆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893548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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