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71983********,汉族,本科文化,系**办公室**。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河**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趁办公室无人之际,使用之前担任出纳时未移交的保险柜钥匙打开**办公室**处保险柜,分两次盗窃**办公室**处保险柜内现金8050元。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向**办公室的相关领导主动交代盗窃经过,后将8050元退赔给**办公室财务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