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7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周志强承租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号作为商铺,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曲靖开发区修德堂食品经营部”,并用于某某的身份进行注册。股东成员包括有周志强、廖先亮、冷某某(在逃)等人。店铺设有店长、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讲师等岗位,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接待客户、收取会员费、充值等工作。“修德堂”宣传对象为老年人,以免费送鸡蛋、鞋子、枕头等方式骗取老年人到店听讲座,缴纳20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赠送宣称价值14000元的四件套健康大礼包,包括有太空垫、驼绒被、养生煲、负氧离子发生器(经鉴定:四件套价值人民币185元,为三无产品),虚构与168家爱心企业有合作关系,会员将来可到店购买168家爱心企业的相应商品等,以上述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截止2018年7月21日被查获,该店铺共发展会员130余人,累计诈骗金额2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裴某某在明知廖先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老年人钱财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从而涉嫌诈骗罪的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注:此页无正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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