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迎杰、赵姝丽,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出境到越南旅游时从当地地摊上购买了三个象牙手镯,让出售人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回国内。2019年6月21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其购买的三个手镯系象牙制品。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所购买的三个象牙手镯净重85g,根据国家林业局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认定,该三个手镯价值为3541.695元。案发后,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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