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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49********,汉族,文盲,**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住钦州市钦南区**镇**巷。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在裴某甲位于钦州市**镇**街的家中实施吊装模板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防护,导致模板脱落时砸伤路过该路段的韦某某,后经送钦州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系因被坠落的钝性物体砸伤头部、背部造成颅脑、肺脏、肝脏严重损失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韦某某家属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裴某某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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