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裴某某使用带逆变器的自制背包式电鱼机,在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浏阳河河道徐家洲段非法捕鱼半斤左右,被公安机关和浏阳河柏加段义务护河队成员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2、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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