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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66********,汉族,文盲,渔民,住淮安市洪泽区**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与其妻子杭某某(不起诉)共同在禁渔区洪泽湖老子山镇附近水域多次使用丝网非法捕捞,所捕捞水产品共899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3713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90元。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与杭某某共同主动退赃人民币3713元。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与杭某某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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