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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非法集会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4********,汉族,高中文化,原农电工,安徽省萧县人,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7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组织萧县部分乡镇农电工代表计四、五十人在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裴某某家中集会,在集会上裴某某等人发出了:县供电公司不给满意答复,就组织人员到合肥省供电公司静坐,到北京国网公司上访等倡议言行。4月23日、24日就有部分乡镇农电工代表遵照裴某某的倡议赴省上访。另经查明,2018 年 10月24日,2018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等人以解决个人养老保险为由非法聚集萧县农电工百多人、几十人到萧县县政府和萧县供电公司上访、围堵大门,在萧县供电公司大门上拉横幅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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