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曾用名裴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甲饮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路**路交叉口南3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1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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