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曾用名裴某乙,小名“小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系农民。2020年2月1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现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伙同荣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作案车辆窜至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洗煤厂南侧围墙外将彩钢围墙拆开一处缺口,随后二人通过缺口进入洗煤厂西南厂棚内,对厂棚内“佳士”牌315焊机一台等工具实施盗窃。经鉴定,对被盗财物价值合计6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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