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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驾驶无牌二轮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老干活动中心路段时,与停驶的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褚某某受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车,因褚某某受伤严重无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遂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其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l。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牌二轮车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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