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5月27日21时43分许,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百泉路与景秀大街交叉口处执勤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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