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甘肃**大学**分校干事,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6年12月23日、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31日、11月1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日。
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在校工作期间,利用该校与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等学校合作网络办学并代收学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20000元用于转存建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理财产品,并将其中收益人民币1047.3元占为己有。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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