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涉嫌包庇案)(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8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河北省泊头市**镇**小区**号楼**单**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晚,韩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房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红色荣威牌轿车(鲁G*****)自南向北经过泊头市**镇**干渠时,因错车之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三人打伤王某某后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伤属于重伤二级。三人在逃期间,褚某某和董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董某某伙同他人打架了,并主动向杨某某(公安辅警)打探消息,后在办案人员不断追问下,褚某某始终没有说出为谁打探消息之事。

本院认为,褚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首先,从现有证据来看褚某某不知道打架的具体情节,具体参与人员,褚某某得知的只是董某某的一面之词,也没有受董某某的指使,褚某某不是现场证人,只是没有向公安机关说出董某某可能参与打架的事,褚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其也没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侦破工作,褚某某的行为应为知情不举。其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构成包庇罪首先具备“明知”的条件,其次实施了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从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褚某某只知道董某某等人打架了,具体谁是犯罪的人不清楚,不具备“明知”的条件,其包庇的对象不具体。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褚某某没有告诉公安机关替谁询问案情,其没有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因此,褚某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具备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