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59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曾用名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至9月初,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在明知唐某某(已判)收集银行卡是为赌博网站资金进行转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唐某某使用,期间还多次利用手机帮助唐某某转移卡内资金,转账资金共23万余元。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褚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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