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又名褚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广饶县**庄街道**村**号,农民,因故意伤害嫌疑,2020年5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1日,因刘某某借高某某的款未还,被不起诉人褚某甲伙同高某某、丁某某(均已起诉)在丁庄华泰水库附近一板房内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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