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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西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59********,藏族,专科文化,系林芝市****学校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镇**路**村**栋**号楼,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林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39分,被不起诉人西某某驾驶藏GQ****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林芝市巴宜区******号楼前倒车时,将车后方的被害人格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格某某受伤,后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林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西某某赔偿被害人格某某(死者)家属共计2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系自首;2.被不起诉人西某某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的肇事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案发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及时报警;4.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共计二十一万元赔偿金,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5.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与被害人格某某系邻居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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