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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阿克苏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1********,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阿克苏市**物流工人,住新疆阿克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01时09分许,被不起诉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N*的**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团**镇Y06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团**镇Y066线28公里加800米路段时,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7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83mg/100ml,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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