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住新疆墨玉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于2019 年4 月3 日20 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苏E6**** 的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珠江小区北门外路段行驶,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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