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401021998********,藏族,大学文化,南京**学院学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附**号,现住址:南京**学院学生宿舍。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与阿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本市玄武区**广场**酒吧喝酒。后因丁某某被旁桌其他西藏人打伤,阿某某与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外出寻找殴打丁某某的西藏人。2019年10月1日1时50分许,在玄武区石婆婆巷与太平北路交叉口,阿某某见被害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二人在路边争吵,便毫无根据的认为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就是殴打丁某某之人,并手持空酒瓶对被害人彭某某后脑部位进行击打,和被害人倪某某进行扭打。被不起诉人西某某见阿某某等人离开酒吧,便外出寻找,到达现场后见众人殴打被害人,便以用脚踢的方式参与殴打被害人倪某某。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谅解书、南京**学院出具请求从轻处理的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阿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桑某某、扎某某、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太平北路石婆婆庵西南角马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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