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200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炉霍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甘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炉霍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色达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管辖存在争议,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由炉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办理,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3 时左右,宋某某等人在成都市万里号附近的**酒吧玩,期间宋某某出门购买香烟,回到酒吧的时候看见西某某和其他几个朋友发生争执,宋某某去劝架时犯罪嫌疑人西某某用酒瓶子将其左脸划伤。后在场人员报警,犯罪嫌疑人西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向侦查机关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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