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台**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农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上午,至启东市**镇**岛**工地,趁隙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放置于此的液压破碎锤1只。经鉴定,上述液压破碎锤价值人民币2222元。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在启东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西某某主动将液压破碎锤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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