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号,个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被起诉人包某某的朋友哈某某以“蹭快手粉丝”为由,邀请包某某一同来到库伦旗库伦镇查林稿嘎查沙某某家,在哈某某与沙某某的交涉当中,包某某得知哈某某来沙某某家的目的是要回哈某某的弟弟要某某在沙某某“快手直播间”刷的2.5万礼物钱,包某某误以为要某某被骗,劝哈某某与沙某某协商解决此事。哈某某、包某某离开沙某某家后,因沙某某丈夫布某某与哈某某在微信上发生争吵而再次回到沙某某家,后哈某某与布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包某某予以劝解。当日19时许,沙某某用微信给哈某某转账5千元,包某某未分得任何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主观上与被告人要某某、哈某某无非法占有被害人沙某某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客观上对被害人沙某某未实施威胁、恐吓或要挟的行为,对被告人哈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未提供任何帮助,未分得赃款,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库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