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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乡**村。2020年12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4时00分许,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9****小型轿车行至满城区北庄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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