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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1********,汉族,初中,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要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氏县城滨河东路南段水岸皇城小区门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从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有C1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车辆价值情况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价值低于30万元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明对被不起诉人要某某抽血取样的情况。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证明委托鉴定的情况。查获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宋某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当场查获及被抽血取样的情况;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要某某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不起诉人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的情况。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酒后驾车的被不起诉人要某某及对其抽血取样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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