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焯,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覃某乙与覃某甲等人在迁移其父母、祖父母的四座坟的过程中,要求紫园小区开发商需满足其葬在红线内、每座坟补偿15500元、补偿20000元的水泥便道钱的要求,才肯迁坟。覃某乙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覃某乙、覃某甲等人在迁坟过程中采用了暴力、胁迫等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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