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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从柳州购买回柴油,放在宜州市**镇**林场板厂内一个储油罐内,一部分柴油自己使用,一部分柴油在宜州、柳城等地贩卖给他人使用,涉案价值102946元。被不起诉人覃某乙用改装的五菱车将柴油贩卖给他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介绍司机向覃某甲购买柴油。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覃某乙、石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贩卖柴油,经钦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该柴油为不合格柴油。

本院认为,覃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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