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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覃某驾驶湘G097**号特殊结构货车从张家界永定区西溪坪丽景水苑小区建筑工地出发,沿国道325线驶往永定区后坪镇边沿万众商品混泥土公司。当日16时17分,车辆行驶至国道352线13KM+500KM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沿村三组路段)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覃某左侧超越,撞倒并碾压从其车前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覃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覃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调解,赔偿其全部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特种车商业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免予追究覃某刑事责任的申请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龚某某、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草图、勘察记录、检查笔录等;

7.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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