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酒后驾驶桂A****0小型轿车沿横县茉莉花大道由横县莲塘镇方向往禤村路口方向逆向行驶,黄某甲驾驶桂A****4小型轿车搭载黄某乙及黄某丙与桂A****0小型轿车相对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桂A****0小型轿车右前角与桂A****4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乙及黄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覃某静脉血液进行抽血送检,从覃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8.7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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