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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粤Q****8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4省道由融水县和睦镇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方向行驶,当行至S**省道**KM+**M处(现已变更G**线**KM+**M)时碰撞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覃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19年3月21日,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覃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6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覃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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