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蠡县**村至**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5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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