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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辰溪县火马冲镇驶往县城,途经**镇**村路段时,将路边等车的行人张某某碰撞倒地,造成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及行人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9万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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