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王某某建立合作关系,为推销产品,覃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王某某的店员贺某某,让贺某某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推销商品。经公安机关比对,其中48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第二,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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