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街道**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街道**河至**方向行驶。2时6分许,当车行至**街处,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4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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