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魏源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血液鉴定,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1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