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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号。2015年8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0月9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驾驶粤E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覃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覃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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