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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0****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海路佛山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鉴定,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mg/100ml。

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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