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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0********,苗族,大学本科,务川自治县**中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号,现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中学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持C1E驾驶证驾驶贵CQ****号小型轿车从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党校往都濡街道三中方向行驶,行至丹砂街道银杏路河滨支路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清含量为117mg/100ml,遂将其带至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并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1898-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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