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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往东1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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