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驾驶桂B****7号小轿车,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富国路1号特色烤羊腿停车场内撞对覃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覃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83.91mg/100ml。
另查明,柳州市柳江区富国路1号草原特色烤羊腿停车场内,该停车场是自用停车场,只允许前来用餐消费的车辆停放。柳州市柳江区富国路1号草原特色烤羊腿停车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道路”。
本院认为,覃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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