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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6********,壮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州**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北里**号**室,现暂住福州市连江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7时30分至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受王某某邀请到王某某位于福州市马尾区**财富中心的家中喝酒吃饭,席间覃某某喝了二两多酒精浓度52度的白酒,22时25分许,覃某某在马尾区**财富中心门口路边取车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从沈海高速公路马尾收费站上高速前往福州市连江县**镇**宿舍中,22时28分,覃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沈海高速公路马尾收费站入口广场时,被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值勤执法过程中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覃某某呼气测试值为99mg/100ml。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鉴定,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9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000028);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血样提取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通行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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