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饮酒后驾驶“桂RE****”号牌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高明区**镇广场出发,沿**大道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大道***有限公司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