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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高中,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号 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E号牌小型轿车沿桂雅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桂雅路青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民警检查过程中覃某某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随后在现场医护人员的协助下抽取覃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覃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5.53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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