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街**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宜昌**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沿江大道“九州方园”前路段时被宜昌市交警支队警务大队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抽取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覃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值为9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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